《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发布 强化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提高债券业务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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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发布 强化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提高债券业务执业质量
2023-07-19 08:14:00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评价指标体系迎来进一步优化。近日,中国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以加强债券承销分类监管。《评价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与市场引导并重,旨在推动证券公司强化债券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进一步夯实注册制下证券公司的“看门人”责任。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按照《评价办法》相关要求,稳妥开展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债券执业质量,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突出注册制下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要求
  为落实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内控水平、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强化分类监管,促进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了《评价办法》。
  2020年,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从制度与人员保障、业务能力、合规展业、风控实效、服务国家战略等五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评价,在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债券执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3年来,中证协按照《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开展评价,引导行业强化制度和人员保障,提升业务能力,重视合规展业与加强风控实效。
  本次修订突出了注册制下提高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内涵和要求,系统总结过往评价和实践经验,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评价导向,推动证券公司强化债券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
  评价体系框架出现多项调整
  本次修订调整了评价体系框架,围绕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三方面具体展开,将原制度人员、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服务国家战略等指标整合重组,删除以规模为导向的业务能力指标,并优化相关指标计分依据和方法。
  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内控管理指标满分为15分,执业质量指标满分为55分,服务能力指标满分为30分。扣分项共有12项,加分项仅有5个。具体到扣分项,更多体现了监管导向。分析人士认为,从评价办法细则来看,将“执业质量”的分值调为55分,占比超过一半,突出注册制下提高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内涵和要求,评价指标涵盖公司债券业务全链条。
  具体来看,内控管理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的内控水平,包括内控处罚处分指标、制度建设指标、人员配备指标与廉洁从业指标。人员配备指标分为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与从业3年以上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
  执业质量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各环节执业质量,包括项目处罚处分指标、项目承揽指标、项目承做指标、项目申报质量指标、定价配售指标、发行定价利率指标、受托管理指标、风控实效指标与其他指标。项目申报质量指标分为正向申报质量指标与负向申报质量指标。
  服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开展债券业务中对实体经济的贡献程度与相关管理水平,包括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主动管理指标与科技运用指标。主动管理指标分为承销主动管理指标与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
  进一步梳理看,内控处罚处分指标、廉洁从业指标、项目处罚处分指标、定价配售指标、发行定价利率指标等为扣分项指标;而服务国家战略指标、承销主动管理指标、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科技运用指标为加分项指标。
  以内控处罚处分指标为例,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因债券内控受到责令改正以上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更严重处罚的,每项扣5分;受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每项扣4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每项扣2分;受到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项扣1分。
  为增强评价结果的监管可使用性,此次修订进一步优化评估结果A、B、C三档的分布,从原来三档30%、50%、20%比例分布,调整为20%、60%、20%。《评价办法》显示,根据证券公司评价得分高低,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在中证协网站公示。原则上年度评价时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前20%的证券公司划为A类,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后20%的证券公司划为C类,排名中间部分的证券公司划为B类。
  动态管理评价结果
  除了调整评价体系框架外,《评价办法》还增加了评价打分主体,以全面反映债券执业水平。修订后评价主体调整为在证监会债券部统筹下,以中证协为牵头单位,联合证监局、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为全链条跟踪项目质量,《评价办法》还在原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对债券业务各环节质量的评价,形成债券项目合规内控以及承揽、承做、申报、定价配售、发行利率、受托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等全业务流程的评价体系。
  为促进A类证券公司在行业中能够真正体现榜样作用,《评价办法》对A类证券公司增加了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存在债券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基础要求。
  《评价办法》对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发布后持续跟进证券公司执业质量情况,形成常态化跟踪评价机制。根据《评价办法》,每年度评价后形成A类与B类的基础分,基础分分别为两个类别最后一名的得分。A类与B类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后,因内控管理指标新增扣分导致总分低于A类与B类基础分的,评价结果动态下调至相应类别。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表示,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此次《评价办法》修订,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分类评价一并纳入,实现统一规范。按照企业债券职责划转过渡期安排,2023年,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执业评价标准、工作流程和机制保持不变,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明年,企业债券相关中介机构将统一纳入评价范围。
  4月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过渡期安排,期限为6个月,过渡期结束前,证监会将及时向市场公告企业债券管理的整体工作安排。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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